Terms for Spot Booking - Chinese
本译文为英文Spot条款的中文翻译,该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terms-spot-booking获取。如本译文和英文原文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后者为准。
在本Spot条款中凡提及“您”,均系指与承运人订立本Spot条款的一方。凡提及“我们”或“我们的”,均系指承运人或承运人任何不时根据本条款提供服务的关联方或集团公司。凡提及“Spot条款”、“条款”或“本条款”,均系指本Spot条款。
1. 条款的适用范围
1.1 本条款适用于您与我们之间进行的订舱。订舱明确受本Spot条款的约束或者受马士基Spot费率的约束。我们可能会随时更新、修订和变更本Spot条款。订舱时有效的Spot条款应适用。
1.2 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货物运输均应受我们的运输条款的约束,运输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carriage获得。本条款特此采用运输条款中的定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条款中的术语应具有运输条款中赋予的含义。本Spot条款各方应在订舱确认书和/或提单中予以进一步确定和记录。运输条款应纳入本条款中,并且本条款应纳入运输条款中。如有必要,本条款应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对运输条款加以修改、变更和补充,但运输条款中的其他条款应保持完全有效且可执行并且不受影响。
1.3 本条款附表1中规定的附加条款应适用于在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条例约束的受监管航线上运输的任何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附表1与本Spot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则以附表1为准。
1.4 通过任何马士基API、任何马士基在线订舱平台或任何经批准的第三方平台订舱,无论是否通过代理人订舱或请求报价,即表示您承认、确认并同意受本Spot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terms-spot-booking获得)和API许可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api-license-terms获得)的约束。
1.5 订舱的前提条件是,根据本Spot条款订舱的任何人同意并接受,其将被视为运输条款中定义的“货方”,因此应对托运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负责,无论是否披露。后续为订舱指定的任何托运人或其他方均应获得我们的同意,我们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同意。在为订舱指定托运人或其他方时,指定方保证并陈述:其有权在法律上约束为订舱指定的托运人或其他方(视情况而定),并且对于因其缺乏此类权利而招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或费用,其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向我们做出赔偿。
1.6 您保证,您订舱的货物不包括冷藏货物或危险货物,并且提供给我们的所有信息均是完整和准确的。
2. 费率和费用
2.1 在提交订舱请求并收到Spot订舱确认书(“订舱确认书”)之后,我们确认的费率不得变更,但下述情况除外。
2.2 订舱确认书中所报的费率是按照订舱时我们有效的运价表,根据适用于所请求服务的费率、费用、附加费、收费、调整因素(包括当地因素)、规则、例外情况、除外条款和汇率计算的。订舱确认书中的费率可能会加收商品特定的附加费或其他情况附加费,详见此处。
2.3 如果在订舱确认书中:(i)费率采用美元以外的币种计价,和/或(ii)收费、费用或其他金额采用收费币种以外的其他币种(即当地货币)计价,则您同意,账单金额可能会因货币波动而发生变化。对于未包括在本Spot条款范围内的任何服务,货方应支付此类额外服务的额外费用。
装运须知
2.4 订舱确认书中提供的费率以您根据订舱确认书中的说明向我们上传装运须知为前提条件。如果装运须知未及时提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交,我们有权向您收取额外费用或与约定费用不同的费用。
货物重量
2.5 我们根据您在订舱请求中提供并标明的货物净重进行费率报价。如果货物实际净重与货物交运时标明的货物净重不同,您应根据我们当时确定的货物实际重量支付不同的费率(如适用)。如果货物重量可能超过任何适用国家的任何监管或其他限制,则即使已发出订舱确认书、运输单证或货物收据,我们仍有权取消此类订舱(而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修订
2.6 您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后要求的所有变更均受以下各项的约束并以以下各项为前提条件:(i)可用的舱位,(ii)我们的批准。您提出任何变更请求,将视为您接受任何修订后的费用,并且您按照修订后的订舱执行,将视为您已接受修订后的费用。
您违约
2.7 如果由于您的违约导致货物未按预定装载和运输,则我们有权对货物重新定价并计算和应用更改后的费率和费用(包括更改费),前提是舱位和设备允许。您确认并接受,如果我们有舱位可用,我们将努力按照当时更改后的费率和费用装载货物。在舱位有限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取消订舱并随后要求您清空集装箱,相关成本、时间和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税款
2.8 费用/收费不含涉及服务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应缴税款、关税和/或征税,例如预提税(“WHT”)、增值税(“VAT”)、商品和服务税(“GST”)或其他任何类似税费(视情况而定)。
3. 设备
3.1 订舱确认书提供设备和集装箱的供应、放箱和提箱指示。上述指示不适用于:
i) 特殊等级集装箱,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乳制品集装箱、液袋集装箱和废料装载集装箱;
ii) 在订舱确认书中注明的默认“空箱堆场”以外的地点提取的设备;和/或
iii) 在订舱确认书中注明的设备“放行日期”之前提取的设备。
3.2 某些等级的设备还需支付额外费用,详细信息可从https://www.maersk.com/local-information在国家特定当地信息下获得,或者联系我们的相关当地办事处获取。
3.3 如果您要求的设备提/送地点与订舱确认书中注明的起运地/目的地地点不同,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4. 滞箱费和滞期费(DND)
4.1 适用的滞箱费、滞期费、免箱期和超期费率取决于进出口地点。适用于Spot订舱的滞箱费、滞期费、免箱期和超期费率可从此处获得,并将替换和取代任何另行约定的滞箱费、滞期费、免箱期和超期费率。所有其他条款应按照运输条款以及滞箱费和滞期费条款,这些条款以引用方式纳入并且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dnd获得。
5. 免箱期延长
5.1 如果您在订舱时选择了“免箱期延长”选项,则此额外的免箱期将适用于您购买的适用标准免箱期额度。此免箱期延长按集装箱按天进行报价。已确认的可延长免箱期的订舱将适用于相关货物的所有集装箱。
5.2 除非相关的装运被取消,否则均会对免箱期延长进行报价并开具账单,无论是否使用,无论使用了几天。如果要求更换船舶,则免箱期延长仍将适用。如果目的地变更,则不适用免箱期延长,请联系我们的代表退款(如有)。
6. 付款和开具账单
6.1 订立本条款,即表示您确认可以由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向您开具账单,并且您特此同意支付任何此类账单,就如同是我们开具的账单一样。
6.2 请注意,在某些国家,某些费用可能适用不同的付款条款,您应参考当地国家网站https://www.maersk.com/local-information/,了解与可能适用的特殊付款条款相关的详细信息。
7. 承诺和损害赔偿
7.1 您和我们的承诺范围以及不遵守此类承诺的损害赔偿如下表所示:
承诺 |
您的承诺 |
我们的承诺 |
双向承诺的适用性 |
下文所列的双向承诺和费用(如适用)自发出订舱确认书起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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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订舱装载 |
对于任何货物,您承诺,在适用的截止时间之前将集装箱货物交付给我们,并及时向我们提供任何其他所需的信息和/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运须知)。 |
在您遵守承诺的前提下,我们会将货物装载到以下船舶上: (i)订舱确认书中列出的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或者 (ii)替代船舶,但前提是,替代船舶的出发日期不早于或迟于在最后发送的订舱确认书中确认的预定ETD之前或之后三(3)天。 |
取消、亏舱和订舱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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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如果您: (a)在订舱确认书发出之后;但 (b)在不晚于第一航段远洋船舶预定的预计离港日(“ETD”)之前七(7)天取消全部或部分货物, 则您有责任按集装箱支付取消费(“取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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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舱 |
如果您: (a)未能在订舱确认书中所述的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交付并向我们提交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b)在预定ETD之前七(7)天内发出取消订舱通知, 则您有责任按集装箱支付亏舱费用(“亏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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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 |
如果您提出的任何订舱更改*请求对海运计划造成影响,则应: (i)重新定价,如第2.6条所述,适用处理请求时平台上当时可用的费率;及 (ii)按集装箱支付更改费(“更改费”)、取消费或亏舱费,如第2.6条所述。*只能在ETD之前进行更改。 不允许在ETD之后进行更改,并且如果货方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集装箱货物以供装运,则将收取亏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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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费 |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我们将支付赔偿费:
赔偿费受本协议中任何除外条款的约束,并且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应支付:
对于每次Spot订舱,我们就每个集装箱仅赔付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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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当前收费(取消、亏舱、更改和赔偿)以及收取这些费用的情况可从此处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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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救济 |
即使本条款中另有相反规定,您特此同意并接受,如果我们未能履行在本Spot条款项下的承诺或者违反本Spot条款,则上述赔偿费将构成唯一且排他性的救济。 |
7.2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和所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停产或由此威胁引起的情况;天灾、国家的敌人或公敌、恐怖主义、网络攻击、战争、敌对行动、骚乱、内乱、起义、禁运、流行病、政府行为(无论是非正式的还是正式的政府行为)或其他类似的贸易中断或干扰、海洋灾难、火灾和或其他伤亡。
8. 除外条款
8.1 如果您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提交货物,则无需支付本条款中规定的费用。为了依赖本条,货方必须提供令我们满意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
8.2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导致未能装载货物,我们将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i) 不可抗力;
(ii) 港口停运 - 就本条款而言,“港口停运”系指由于超出我们合理控制或预期的运营原因,在影响航程的任何相关港口未按预定停靠;
(iii) 您违约或违反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a)迟交或未交单证,或者错误申报;(b)货物集港延迟;或(c)货物不符合重量限制或限额规定。
8.3 对于任何送货上门(“SD”)始发服务模式订舱,其中由我们安排内陆始发段(“承运人拖运”),双方确认:
(i)订舱确认书中的提箱时间仅作为非约束性指示;及
(ii)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分包商(包括货物承运人)出现延误,则只有在此类延误不是因您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任何不遵守等待/装载时间限制的情况)而造成的情况下,才会向您支付任何赔偿费。
9. 货物可延期装船(Rollable)
9.1 您可以选择将您的货物视为“Rollable”。如果您选择“Rollable”,则我们可能会您的货物“延期装船”,您的货物将滞留到晚于最初订舱确认书中预期的航次的较晚航次再装货。您的货物可能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被“延期装船”,包括在装货港或任何转运港期间。“Rollable”选项通常更适合于对时间不敏感的货物。
9.2 如果我们行使将您的货物“延期装船”的权利:
a)我们无需遵守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第7.1条)项下的任何按订舱装载承诺,或任何其他交付或装载承诺;及
b)您有权获得Rollable赔偿费(“Rollable赔偿费”)。
9.3 即使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就任何被“延期装船”的货物,获得比实际被“延期装船”的每FFE一笔的Rollable赔偿费更高的赔偿,无论货物被“延期装船”了多少次。
9.4 Rollable赔偿费的价值因相关订舱的贸易航线而有所不同。在订舱过程中您可看到Rollable赔偿费,也可从我们网站上的常见问题解答部分(请参阅:此处)获得,如果您与我们联系,我们也很乐意向您告知Rollable赔偿费。
9.5 我们确认,据我们的履约数据显示,任何被“延期装船”的货物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滞留到装货港下一艘可用的停靠船舶再装货,但我们无法做此保证。
10. 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与本Spot条款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按照运输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11. 保密
提供或取得的与履行本Spot条款有关的所有信息应始终是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披露。双方应确保不得将此类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此项承诺不适用于已经公开或进入公共领域的任何信息。一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应始终是该方的财产。
12. 完整合同
本Spot条款,包括任何FMC验证记录和任何授权书(如适用)、当前提单和运价表共同构成双方就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
13. 可分割性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条款不得导致本Spot条款的任何其他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
14. 制裁和出口管制
14.1 对于本条款项下的任何订舱,您应负责并且您保证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欧盟、美国、由联合国安理会颁布的及任何货物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制裁法律,以及任何货物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
14.2 您保证您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出口、再出口和/或进口执照或许可,并且我们和/或我们的任何关联方无需获得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在本条款项下的履约有关的任何特殊执照或许可。
14.3 您保证您或您背书任何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单或任何海运单)的任何一方均不是受到欧盟、美国、由联合国安理会颁布的及任何货物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制裁法律的任何禁止或限制的一方,包括被列入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民和被禁止人员名单或欧盟、美国、联合国安理会或任何其他国家制定的任何其他禁止或拒绝方名单的任何一方。您还保证,货物不旨在用于设计、开发或生产核、化学或生物武器,或违反任何货物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军备控制法律而使用。对于承运人因您未能或被指控未能遵守任何国家的适用出口和进口法律和法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费用或责任,包括利润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您应赔偿我们及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并使我们及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免受损害。
14.4 您同意,如果因您违反本条规定而出现任何风险,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可以采取运输条款第20条项下的任何行动或将根据本条款运输的任何货物退回装货港,并由您承担全部费用。
14.5 对于因您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关联方不对您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15. 附则
15.1纺织品类货物
请注意,本SPOT条款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纺织品类货物:
*华北、华东和华南港口至孟加拉国港口
*华东港口至缅甸港口
我们保留取消上述范围内预订的权利,无论如何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分类纺织品类货物的HS代码的详细信息可在此处获得。
附表1 - FMC条款
1.1 可能有必要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备案输出合同和本条款。如果我们自行认为有必要将输出合同和本条款向FMC备案,则应适用本附表1中的以下条款。如果我们认为没必要向FMC备案,则本附表1的其余条款不适用。
1.2 同意本条款,即表示您证明您是货物所有者。如果您不是货物所有者,那么您理解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进一步的“货方”身份证明。如果您因无论何种原因未被授权充当“货方”或“无船承运人”(“NVOCC” ),导致无法向FMC提交Spot FMC合同,则本Spot FMC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并且无需支付任何取消费。
1.3 如果您已指定代理人,您应在提交首次订舱后48小时内提交一份货物所有者的授权书(LOA)。LOA的有效期为一(1)年,之后,您应按要求向我们提供更新的LOA。即使在发出订舱确认书后,我们仍有权取消任何订舱,并且无需支付任何取消费,前提是:
- 您在提交订舱后48小时内未提供任何LOA;
- 您提供的详细信息/信息不正确;及
- 根据《美国航运法》,您被认定不是有效的托运人。
最低货物数量
2. 即使本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您有义务提供货物进行装运,并且我们有义务接受并承运本条款项下的一个FFE的最低货物数量。
本条款的生效日期
3. 如果出于无论何种原因,输出合同和本条款(如果您和我们同意了对本条款或输出合同的修订,则包括任何修订)未向FMC提交,也未经FMC验证,我们保留立即终止输出合同和本条款的权利。如果未按照FMC指引向FMC提交本条款和输出合同,则本条款和输出合同应自动终止。
支持履约的单证
4. 以下任何一项均可能构成支持履行本条款和输出合同的记录,并可根据要求与FMC共享:
4.1 任何运输单证;
4.2 任何物品舱单数据;
4.3 任何电子数据处理报告;
4.4 您为本条款、输出合同或根据本条款和输出合同进行的任何订舱项下装运的货物编制的任何声明;及
4.5 我们就上述任何内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信。
《美国联邦法规》第46编第530.15条
5. 我们的代表的地址、电话号码和职务将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46编第530.15条提出的请求提供,地址:法规事务部,Maersk Agency U.S.A. Inc. 180 Park Avenue, Florham Park, NJ 07932,传真:973-514-5214.
6. “运价表”一词系指Maersk A/S运输单证公布运价表、受监管的合同基本条款运价表和任何其他运价表(包括适用于任何商品运输的运费上调、费用、附加费、规则、义务、赔偿、法规、仲裁/附加条款或我们公布的运价表中的适用于本Spot条款涵盖的贸易中的货物运输的条款),前提是本Spot条款不受运价表中公布的一般费率上调的约束。全文,包括此类运价表的后续修改,均在www.maersk.com上发布。
7.账单争议时效:因本Spot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运费和费用支付争议应根据我们提单中的法律和管辖权条款处理。如果您对我们开具发票的项目提出异议或需要额外的证明文件,您应在账单日期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指明有争议的项目并要求我们就未接受的部分或全部账单(视情况而定)签发贷记单。在任何情况下,您均有义务仅支付有争议账单中的无争议部分。如果我们不同意您关于争议项目的决定,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说明后30个日历日内相应地向您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此类争议的解决对我们有利,您应立即全额支付账单金额。
如果您未能在账单日期起一(1)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争议,您将被视为已接受我们的任何账单并放弃对这些账单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如果我们未在与欠款相关的初始账单之日起一(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您支付此类欠款,我们将被视为已收到您的全额付款并放弃要求支付此类欠款的任何权利。此时效的任何延长必须由我们或您(视情况而定)以书面形式授予。
8. 提交即接受:如果我们向您发送书面要约以针对特定起运地/目的地/商品/集装箱尺寸/类型向本条款添加新费率或替换到期费率(该费率低于运价表),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您已接受该报价:(i)向我们提供接受此类报价的书面文件,或(ii)在我们适用于相同起运地/目的地/商品/集装箱类型/尺寸的费率报价日期后,您向我们提交货物。
FMC合同的法律和管辖权
9. 本条款应受经《1998年海洋运输改革法案》修订的《1984年航运法》管辖,否则应仅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原则。任何相反的条款(包括本条款第10条)均不予考虑。
10. 对于因输出合同或本条款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其中适用本附表1且不包括与运费支付相关的争议),应根据我们或我们的关联方的运输单证中的法律和管辖权条款处理,您和我们均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至纽约市进行仲裁。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本条款中所述的另一方通知地址发送通知而提起仲裁。仲裁应由双方协商任命的一名仲裁员进行。如果双方在争议通知后30天内无法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SMA”)主席申请任命仲裁员,并且SMA主席应从SMA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11. 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美国仲裁法》的条款和程序以及SMA规则进行。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决可能包括律师费和开支,并且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本条款项下的任何裁决作出判决。未能根据本仲裁条款处理任何争议将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且为执行仲裁条款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应通过仲裁全额收回。
12. 本条款可签署任意数量的副本,每份副本均视同原件,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协议,且不要求任何一个副本上均有所有签名。
附表2:订舱取消和更改细则
序号 |
订舱更改 |
说明 |
费用详情 |
1 |
取消 (部分包括内陆航段或全部) |
如果您希望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后取消部分或全部货物的装运(除非合并订舱且不影响最初订舱的TEU数量),则您必须在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预定的预计离港时间(“ETD”)之前至少提前七(7)天向我们发送取消通知,且您应按每个取消的集装箱向我们支付费用。 |
取消费适用。 |
2 |
亏舱 (部分或全部) |
如果您未能根据第9条通知我们取消部分或全部货物,或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进行装运,则您应支付亏舱费用(“亏舱费”)。 |
亏舱费适用。 |
3 |
集港前更改目的地(COD) |
您在集装箱在起运港集港前要求更改最终目的地/交货地 |
海运和内陆运输重新定价。 更改费适用,仅适用于远洋航段变更 |
4 |
集港后更改目的地(COD) |
您在集装箱在起运港集港后要求更改目的地/交货地 |
需重新定价。 COD费用适用。 中转港滞留需要根据改水港的流程操作。 |
5 |
起运地更改(COO) |
您要求将起运地更改为Spot Booking平台上可用的起运地。 |
海运和内陆运输重新定价。 更改费适用,仅适用于远洋航段变更 |
6 |
换船(COV) |
您要求将货物更改为与原始订舱确认书不同的船舶/航程。 |
需重新定价。 更改费适用。 中转港滞留需要根据改水港的流程操作。 |
7 |
设备尺寸/类型变更 |
您要求变更设备尺寸/类型,无论这是否会导致订舱的总TEU发生变化。 |
需根据更改后的设备重新定价, 以及 如果变更是在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的预计离港时间前七(7)天或更长时间提出的,则将就订舱中删除的设备尺寸/类型收取取消费。 或者 如果变更是在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前不到七(7)天提出的,则将就订舱中删除的设备尺寸/类型收取亏舱费。 |
8 |
发生设备添加,订舱的总TEU可能增加 |
您要求添加相同尺寸/类型的设备,而订舱的总TEU增加 |
需根据添加的设备重新定价。 |
附表1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 |
变更项 |
更改费适用 |
取消费/亏舱费适用 |
海运费重新定价 |
1 |
在ETD前7天或更早时间取消订舱 |
不适用 |
适用(取消费) |
不适用 |
2 |
在ETD前不到7天取消订舱 |
不适用 |
适用(亏舱费) |
不适用 |
3 |
更改目的地(集港前) |
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4 |
更改目的地(集港后,适用COD)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5 |
更改起运港 |
适用(仅适用于远洋航段变更) |
不适用 |
适用 |
6 |
更改船舶航程 |
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7 |
20尺柜改40尺柜 |
不适用 |
适用 |
适用 |
7 |
40尺柜改40尺高柜 |
不适用 |
适用 |
适用 |
7 |
45尺高柜改40尺高柜 |
不适用 |
适用 |
适用 |
7 |
40尺柜改20尺柜 |
不适用 |
适用(就订舱中删除的40'收取取消费或亏舱费) |
适用 |
补充信息 |
更改提单相关方(例如收货人、通知方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补充信息 |
更改商品名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补充信息 |
更改HS编码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补充信息 |
在不更换干线船或支线船的情况下更改内陆运输拖船或驳船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补充信息 |
取消起运地SD托运(如果远洋航段没有变化)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补充信息 |
收到订舱确认书后购买增值服务(例如报关和保值服务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