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s for Spot Booking - Simplified Chinese

本译文为英文Spot条款的中文翻译,该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terms-spot-booking获取。如本译文和英文原文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后者为准。

在本Spot条款中凡提及“贵方”,均指与承运人订立本Spot条款的一方。提及“我们”、“我方”或“我们的”,均指承运人或任何不时根据本条款提供服务的承运人关联方或集团公司。提及“Spot条款”、“条款”或“本条款”,均指本Spot条款。

1. 条款的适用

1.1 本条款适用于贵方与我们之间进行的订舱,订舱明确受本Spot条款的约束或者在其他方面受马士基Spot费率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在任何时间更新、修订和变更本Spot条款。应适用订舱时现行的Spot条款。

1.2 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货物运输均应受运输条款的约束,运输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carriage获得。除非另有说明,运输条款中的定义在此采用,并应具有相同含义。本Spot条款各方应在订舱确认书和/或提单中予以进一步确定和记录。运输条款应并入本条款中,并且本条款应并入运输条款中。在必要限度内,本条款应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对运输条款进行更改、变更和补充,但运输条款中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应保持完全有效并且不受影响。   

1.3 本条款附表1中的附加条款应适用于在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条例约束的受监管航线上运输的任何货物。在该等情况下,如果附表1与本Spot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则以附表1为准。

1.4 通过任何马士基APIs、任何马士基在线订舱平台或任何经批准的第三方平台订舱,并且无论是否通过代理人订舱或请求报价,即表示贵方承认、确认并同意受本Spot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terms-spot-booking获得)和API许可条款(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api-license-terms获得)的约束。

1.5前提条件是,根据本Spot条款Spot订舱的任何人同意并接受,其将被视为运输条款中定义的“货方”,并且因此应对托运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负责,无论是否披露。后续托运人或其他主体就订舱的任何指定,应由我方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在指定托运人或其他订舱关联方时,指定方保证并声明:其有权在法律上约束托运人或其他订舱关联方(视情况而定),并将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应赔偿我方因缺乏该等权利而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1.6 贵方保证,贵方订舱的货物不包括冷藏货物或危险货物,并且提供给我们的所有信息均是完整和准确的。

2. 费率和费用

2.1 在提交订舱请求并收到Spot订舱的订舱确认书(“订舱确认书”)之后,我们确认的费率不得变更,但下述情况除外。

2.2 订舱确认书中所报的费率是按照订舱时我们有效的运价表,基于适用于所请求服务的费率、费用、附加费、收费、调整因素(包括当地因素)、规则、例外情况、除外情况和汇率计算的。订舱确认书中的费率可能会加收商品特定的附加费或其他情况附加费,详见此处

2.3 如果在订舱确认书中:(i)费率采用美元以外的币种计价,和/或(ii)收费、费用或其他金额采用收费币种以外的其他币种(即当地货币)计价,则贵方接受,账单金额可能会因货币波动而发生变化。对于未包括在本Spot条款内的任何服务,贵方应支付该等额外服务的额外应付成本。

装运须知 

2.4 订舱确认书中提供的费率以贵方根据订舱确认书中的指示向我们上传装运须知为前提条件。如果装运须知未及时提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交,我们保留向贵方收取额外或与约定不同的费用的权利。

货物重量 

2.5 费率报价是基于贵方在订舱请求中提供并标明的货物净重进行的。如果货物实际净重与货物交运时标明的货物净重不同,则贵方应根据我们当时确定的货物实际重量支付不同的费率(如适用)。如果货物重量可能超过任何适用国家地区的任何监管或其他限制,则即使已出具任何订舱确认书、运输单证或货物收据,我们仍保留取消该等订舱(而不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的权利。

更改

2.6 贵方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后请求的所有变更均受以下各项为前提条件:(i)可用的舱位,(ii)我们的批准。贵方提出任何变更请求,将视为贵方接受任何修改后的费用,并且贵方按照更改后的订舱执行,将视为贵方已接受修改后的费用。

贵方违约

2.7 如果由于贵方的违约导致货物未按预定装载和运输,则我们保留对货物重定费率并计算和应用更改后的费率和费用(包括更改费)的权利,取决于舱位和设备贵方确认并接受,如果我们有舱位可用,则我们将努力适用当时更改后的费率和费用装载货物。在舱位有限的情况下,则我们保留取消订舱的权利,并且随后贵方将被要求清空集装箱,相关成本、时间和费用由贵方自行承担。

税款

2.8 费用/收费不含涉及服务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应缴税款、关税和/或征税,例如预提税(“WHT”)、增值税(“VAT”)、商品和服务税(“GST”)或其他任何类似税费(视情况而定)。

3. 设备

3.1 订舱确认书提供设备和集装箱的供应、放箱和提箱指示。此指示不适用于:

i)确认任何特定类型或尺寸的集装箱,包括但不限于冷藏/NOR、食品/乳制品、弹性储罐、废品或任何其他。马士基应有权根据其自行判断而提供满足订舱的任何设备;

ii) 在订舱确认书中注明的默认“空箱堆场”以外的地点提取的设备;和/或

iii) 在订舱确认书中注明的设备“放行日期”之前提取的设备。

3.2 某些等级的设备还需支付额外费用,详细信息可从https://www.maersk.com/local-information在国家特定当地信息下获得,或者联系我们的相关当地办公室获取。

3.3 如果贵方请求的设备提/送地点与订舱确认书中注明的起运地/目的地地点不同,则可能适用额外费用。

4. 滞箱费和滞期费(DND) 

4.1 适用的滞箱费、滞期费、免箱期和按日费率取决于进口和出口地点。适用于Spot订舱的滞箱费、滞期费、免箱期和按日费率可从此处获得,并将替换和取代任何另行约定的滞箱费、滞期费、免箱期和按日费率。所有其他条款应按照运输条款以及滞箱费和滞期费条款,这些条款以引用方式并入并且可从https://terms.maersk.com/dnd获得。

5. 免箱期延长

5.1 如果贵方在订舱时选择了免箱期延长选项,则此额外的免箱期将适用于贵方购买的适用标准免箱期额度。此免箱期延长按集装箱按天进行报价。已确认的可延长免箱期的订舱将适用于装运的所有集装箱。

5.2 除非适用的装运被取消,否则均会对免箱期延长进行报价并开具账单,无论是否使用,且无论使用了几天。如果请求更换船舶,则免箱期延长仍将适用。如果目的地变更,则不适用免箱期延长,请联系我们的代表退款(如有)。

6. 付款和开具账单

6.1 订立本条款,即表示贵方确认可以由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向贵方开具账单,并且贵方特此同意支付任何该等账单,就如同是我们开具的账单一样。

6.2 请注意,在某些国家,某些费用可能适用不同的付款条件,有关可能适用的特殊付款条件的详细信息,贵方应参阅当地国家网站https://www.maersk.com/local-information/

7. 承诺和损害赔偿

7.1 贵方和我们的承诺范围以及违反该等承诺的损害赔偿如下表所示:

承诺 贵方的承诺 我们的承诺
双向承诺的适用性  下文所列的双向承诺和费用(如适用)自发出订舱确认书起适用。
按订舱装载   贵方承诺在适用的截止时间之前向我方交付集装箱货物,并及时向我方提供任何装运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和/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装运说明)。

在贵方遵守承诺的前提下,我们应将货物装船:

(i)订舱确认书中列出的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或者
(ii)替代船舶,只要该替代船舶的出发日期不早于或迟于订舱确认书的最后发送版本中确认的预定ETD之前或之后三(3)天。

取消、亏舱和订舱更改
取消

如果贵方取消全部或部分货运:

(a)在订舱确认书发出之后;但

(b)针对该订舱或部分订舱,不得少于预定的第一航段远洋船舶预计离港时间(“ETD”)前七(7)天,

则贵方有责任按集装箱支付取消费(“取消费”)。

亏舱

如果贵方:

(a)未能在订舱确认书中所述的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交付并向我们提交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b)在预定ETD之前七(7)天内发出取消订舱通知,
则贵方有责任按集装箱支付亏舱费用(“亏舱费”)。

更改

贵方提出的任何订舱更改请求将受以下约束:

(i)第2.6条;

(ii)重新定价,在处理请求时适用平台上的当前费率;以及

(iii)以集装箱为基础的更改费(“更改费”),按每一集装箱计算

更改只能在ETD之前完成。在ETD之后,将不允许这样做,且如果贵方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贵方将承担其他后果,包括亏舱费。

赔偿费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我们将支付赔偿费:

i. 我们未能将集装箱货物装载到订舱确认书中所列的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上(如果该等船舶的出发时间延误或提前,但货物仍被装上船,则不应因实际出发时间在订舱确认书中的ETD之前或之后而将我们视为未能将货物装上船);并且

ii. 由于我们控制范围内的任何原因,我们将集装箱货物装载到替代船舶上的时间早于或晚于订舱确认书中确认的预定ETD三(3)天以上。

赔偿费受本协议中任何除外条款的约束,并且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应支付:

i. 贵方已全额支付订舱中所有服务和所有货物的费用;

ii. 贵方已完全遵守本条款中所述的所有按订舱装载的承诺;

iii. 自货物装载至负责首段航程的远洋船之日起 90 天内,贵方已向我们发出索赔赔偿费的书面通知;

iv. 金额已商定,并已在“费用表”中的“赔偿费”一栏或在贵方订舱中注明。

对于每次Spot订舱,我们就每个集装箱仅赔付一次。

收费 当前收费(取消、亏舱、更改和赔偿)以及收取这些费用的情况可从此处获得。
唯一救济

即使本条款中另有任何相反规定,贵方特此同意并接受,如果我们未能履行在本Spot条款项下的承诺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本Spot条款,则上述赔偿费应构成贵方唯一且排他性的救济。

7.2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和所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停产或由此威胁引起的情况;天灾、国家的敌人或公敌、恐怖主义、网络攻击、战争、敌对行动、骚乱、内乱、叛乱、禁运、流行病、政府行为(无论非正式的或正式的政府行为)或其他类似的贸易中断或干扰、海洋灾难、火灾和或其他伤亡。

8. 除外条款

8.1 如果贵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提交货物,则贵方不应负责支付本条款中规定的费用。为了依赖本条,贵方必须提供令我们满意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

8.2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导致未能装载货物,我们将不对贵方承担任何责任:

(i) 不可抗力;

(ii) 港口停运 - 就本条款而言,“港口停运”指由于超出我们合理控制或预期的运营原因,在影响航程的任何相关港口未按预定停靠;

(iii) 贵方违约或违反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a)迟交或未交单证,或者错误申报;(b)货物集港延误;或(c)货物不符合重量限制或限额规定。

8.3 对于任何送货上门(“SD”)始发服务模式订舱,其中由我们安排内陆始发段(“承运人拖运”),双方确认:

(i) 订舱确认书中的提箱时间仅作为非约束性指示;及

(ii)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分包商(包括货物承运人)出现延误,只有在非因贵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任何不遵守等待/装载时间限制)造成的该等延误时,才会向贵方支付任何赔偿费。

9. 可延期装船

9.1 贵方可以选择将贵方的货物视为“可延期装船”。如果贵方选择“可延期装船”,则我们可能会将您的货物 “延期装船”到比最初订舱确认中预计的航次更晚的航次上。贵方的货物可能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被“延期装船”,包括在装货港或任何转运港期间。“可延期装船”选项通常更适合于对时间不敏感的货物。

9.2 如果我们行使权利“延期装船”贵方的货物:

a)我们无需遵守本Spot条款的任何条款(包括第7.1条)项下的任何按订舱装载承诺,或任何其他交付或装载承诺;及

b)贵方应有权获得可延期装船赔偿费(“可延期装船赔偿费”)。

9.3 即使此处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货物被“延期装船”了多少次,贵方无权就任何被”延期装船“的货物,获得比根据实际"延期装船”的FFE计算得出的该一笔可延期装船赔偿费更多的赔偿。

9.4 可延期装船赔偿费的价值将因相关订舱的贸易航线而有所不同。在订舱过程中贵方可看到可延期装船赔偿费,也可以从我们网站上的FAQs部分(请参阅:此处)获得,如果贵方与我们联系,我们也很乐意向贵方告知可延期装船赔偿费。

9.5 我们确认,据我们的履约数据显示,任何被“延期装船”的货物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可延期装船到装货港下一艘可用的停靠船舶上,但我们无法做此保证。

10. 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与本Spot条款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按照运输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11. 保密条款

(a) 除本保密条款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Spot条款的任何部分,或在协商或履行本Spot条款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本保密义务不应适用于以下任何信息或数据:

i. 根据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机构、法院或仲裁庭的命令披露的;

ii. 接收方未违反本Spot条款的情况下,该信息已成为或即将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iii. 承运人认为有合理需要向关联机构、分包商、代理人、雇员或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披露的;

iv. 为收取本Spot条款项下应付未结费用而披露的;

v. 承运人认为有合理需要披露以促进安全和高效运营,包括向符合“货方”定义范围内的任何实体披露的与订舱、船期、设备或任何其他事项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b) 所有在协商或履行本Spot条款过程中提供或获得的信息均为提供方的财产,并应始终归其所有。

(c) 尽管本保密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贵方在此授予我们及我们的关联机构一项非排他性、无限制、可转移/可转让、永久、不可撤销、免版税/已全额支付的全球性权利和许可,以使用、修改、复制、提取、存储、交换、展示、营销/销售、与其他数据结合、进一步开发并制作衍生作品,以及商业化任何由我们或关联公司在协商或履行本Spot条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使用、获取、收集、处理或生成的数据,包括通过任何信息系统共享的任何信息(“客户数据”)。该等许可允许我们及我们的关联机构以匿名形式将客户数据用于无论任何目的,包括允许任何承包商、客户、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代表我们或我们的关联机构使用和进行相同操作。该许可应当包括承运人以匿名形式使用客户数据的权利,作为其提供和改进/进一步开发承运人在整个集团范围内(不时)提供服务的一部分,例如:4PL、控制塔和分析业务。上述使用贵方该等客户数据的权利在用户数量和复制份数等方面不受限制。该永久许可应在本Spot条款终止或到期后仍然有效。

为本Spot条款之目的,“信息系统”指任何计算机硬件和基础设施、计算机软件(包括数据、代码、数据库、集成、文档和底层算法)、网站、门户、通信线路,以及我们根据本条款提供服务时所使用、提供和/或产生的任何其他系统、平台、数据和/或技术,或以其他方式与我们履行Spot条款项下的义务相关,包括信息系统相关的任何修改、增强和衍生作品。

12. 信息系统与电子数据交换

(a) 双方可另行签署协议,以通过它们的或第三方的信息系统进行电子信息交换。

(b)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对于下列因我们而产生或与我们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支出,我们均不应负责,且贵方应赔偿我们:

i. 向贵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信息系统输入或发送不正确信息(或未能输入或发送信息);

ii. 使用、损坏、破坏、遗失或披露贵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信息或信息系统;

iii. 使用贵方或第三方的有缺陷或故障的信息系统。

13. 完整合同

本Spot条款,包括任何FMC验证记录和任何授权书(如适用)、当前提单和运价表共同构成双方就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

14. 可分割性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禁止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条款不应导致本Spot条款的任何其他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

15. 制裁及出口管制

15.1 对于本条款项下的任何订舱,贵方应负责并且贵方应保证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欧盟、美国、由联合国安理会颁布的及货物可能的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制裁法律,以及任何货物可能的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

15.2 贵方保证贵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出口、再出口和/或进口执照或许可,并且我们和/或我们的任何关联方无需获得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在本条款项下的履约有关的任何特殊执照或许可。

15.3 贵方保证贵方或贵方背书任何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单或任何海运单)的任何一方均不是受到欧盟、美国、由联合国安理会颁布的及任何货物可能的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制裁法律的任何禁止或限制的一方,包括被列入美国财政部特别指定国民和被禁止人员名单或欧盟、美国、联合国安理会或任何其他国家制定的任何其他禁止或拒绝方名单的任何一方。贵方还保证,货物不旨在用于设计、开发或生产核、化学或生物武器,或违反任何货物可能的目的地、起运地或途径国家的军备控制法律。对于因贵方未遵守或声称未能遵守任何国家的适用出口和进口法律和法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支出或对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利润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贵方应向我们作出赔偿,并使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免受损害。

15.4 贵方同意,如果因贵方违反本部分的条款规定而出现任何风险,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关联方可以采取运输条款第20条项下的任何行动或将根据本条款运输的任何货物退回装货港,并由贵方承担全部费用。

15.5 对于因贵方未能遵守本部分的条款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我们和我们的任何关联方不对贵方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16. 附则

16.1纺织品类货物

请注意,本SPOT条款将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纺织品类货物:
*华北、华东和华南港口至孟加拉国港口
*华东港口至缅甸港口
我们保留取消上述范围内订舱的权利,无论如何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纺织品货物分类的HS代码的详细信息可在此处获得。

附表1 - FMC条款

1.1 可能有必要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备案合同输出和本条款。如果我们自行认为有必要将合同输出和本条款向FMC备案,则应适用本附表1中的以下条款。如果我们认为没必要向FMC备案,则本附表1的其余条款不应适用。

1.2 同意本条款,即表示贵方保证贵方是货物所有者。如果贵方不是货物所有者,那么贵方理解我们可能会要求贵方提供进一步的“货方”身份证明。如果贵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被授权担任“货方”或“无船承运人”(“NVOCC” ),导致无法向FMC备案Spot 条款,则本Spot 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并且不收取任何取消费。

1.3 如果贵方已指定代理人,贵方应在提交首次订舱后48小时内提交一份货物所有者的授权书(LOA)。LOA的有效期应为一(1)年,之后,贵方应按我们的请求向我们提供更新的LOA。即使在发出订舱确认书后,我们仍应有权取消任何订舱,并且不收取任何取消费,前提是:

1.    贵方在提交订舱后48小时内未提供LOA;

2.    贵方提供的详细信息/信息不正确;及

3.    根据《美国航运法》,贵方被认定不是有效的托运人。

最低货物数量

2. 即使本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贵方有义务提供货物进行装运,并且我们有义务接受并承运本条款项下的一个FFE的最低货物数量。

本条款的生效日期

3. 如果出于无论何种原因,合同输出和本条款(如果贵方和我们同意了对本条款或合同输出的更改,则包括任何更改)未向FMC备案及验证,我们保留立即终止合同输出和本条款的权利。如果未按照FMC法规向FMC备案本条款和合同输出,则本条款和合同输出应自动终止。

支持履约的单证 

4. 以下任何一项均可能构成支持履行本条款和合同输出的记录,并可根据请求与FMC共享:

4.1 任何运输单证;

4.2 任何物品舱单数据;

4.3 任何电子数据处理报告;

4.4 贵方为在本条款、合同输出项下或根据本条款和合同输出进行的任何订舱项下装运的货物编制的任何声明;及

4.5 我们就上述任何内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信。

《美国联邦法规》第46编第530.15条

5. 我们的代表的地址、电话号码和职务将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46编第530.15条提出的请求提供,地址:法规事务部,Maersk Agency U.S.A. Inc. 180 Park Avenue, Florham Park, NJ 07932,传真:973-514-5214.

6. “运价表”一词指Maersk A/S运输单证公布运价表、受监管的合同基本条款运价表和任何其他运价表(包括适用于任何商品运输的运费上调、费用、附加费、规则、义务、赔偿、法规、仲裁/附加条款或我们公布的运价表中的适用于本Spot条款涵盖的贸易中的货物运输的条款),前提是本Spot条款不应受运价表中公布的一般费率上调的约束。全文,包括该等运价表的后续修改,均在www.maersk.com上发布。

7.账单争议时效:因本Spot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运费和费用支付争议应根据我们提单中的法律和管辖权条款处理。如果贵方对我们开具发票的项目提出异议或需要额外的证明文件,贵方应在账单日期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指明有争议的项目并要求我们就未接受的部分或全部账单(视情况而定)签发贷记单。在任何情况下,贵方均有义务仅支付有争议账单中的无争议部分。如果我们不同意贵方关于争议项目的决定,我们将在收到贵方的说明后30个日历日内相应地向贵方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该等争议的解决对我们有利,贵方应负责立即全额支付账单金额。

如果贵方未能在我们的账单日期起一(1)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争议,贵方应被视为已接受我们的任何账单并放弃对这些账单提出异议的任何权利。如果我们未在与欠款相关的初始账单之日起一(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贵方支付该等欠款,我们应被视为已收到贵方的全额付款并放弃请求支付该等欠款的任何权利。此时效的任何延长必须由我们或贵方(视情况而定)以书面形式授予。

8. 提交即接受:如果我们向贵方发送书面要约以针对特定起运地/目的地/商品/集装箱尺寸/类型向本条款添加新费率或替换到期费率(该费率应低于运价表),在以下情况下应视为贵方已接受该报价:(i)向我们提供接受该等报价的书面文件,或(ii)在我们适用于相同起运地/目的地/商品/集装箱类型/尺寸的费率报价日期后,贵方向我们提交货物。

FMC合同的法律和管辖权

9. 本条款应受经《1998年海洋运输改革法案》修订的《1984年航运法》管辖,否则应仅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原则。任何相反的条款(包括本条款第10条)均不予考虑。

10. 如果对于因合同输出或本条款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其中适用本附表1且不包括与运费支付相关的争议),应根据我们或我们的关联方的运输单证中的法律和管辖权条款处理,贵方和我们均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至纽约市进行仲裁。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本条款中所述的另一方通知地址发送通知而提起仲裁。仲裁应由双方协商任命的一名仲裁员进行。如果双方在争议通知后30天内无法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SMA”)主席申请任命仲裁员,并且SMA主席应从SMA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11. 仲裁员的裁决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美国仲裁法》的条款和程序以及SMA规则进行。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决可能包括律师费和支出,并且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本条款项下的任何裁决作出判决。未能根据本仲裁条款处理任何争议应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并且为执行仲裁条款而产生的所有成本、支出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应通过仲裁全额收回。

12. 本条款可签署任意数量的副本,每份副本均将视同原件,但所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协议,且不要求任何一个副本上均有所有签名。

附表2:订舱取消和更改细则

序号  订舱更改 说明   费用详情

取消

(部分包括内陆航段或全部)

 如果贵方希望在订舱确认书发出后取消部分或全部货物的装运(除非合并订舱且不影响最初订舱的TEU数量),则贵方必须在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预定的预计离港时间(“ETD”)之前至少提前七(7)天向我们发送取消通知,且贵方应按每个取消的集装箱向我们支付费用。 取消费适用。

亏舱

(部分或全部)

如果贵方未能根据第7条通知我们取消部分或全部货物,或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进行装运,则贵方应支付亏舱费用(“亏舱费”)。 亏舱费适用。
3 集港前更改目的地(COD) 贵方在集装箱在起运港集港前请求更改最终目的地/交货地  

受海运和内陆运输重新定价的约束。

更改费适用,仅适用于远洋航段变更

4 集港后更改目的地(COD) 贵方在集装箱在起运港集港后请求更改目的地/交货地

需重新定价。

COD费用适用。

中转港滞留需要根据改水港的流程操作。

起运地更改(COO) 贵方请求将起运地更改为Spot 订舱平台上可用的起运地。

受海运和内陆运输重新定价的约束。

 

更改费适用,仅适用于远洋航段变更

6  换船(COV) 贵方请求将货物更改为与原始订舱确认书不同的船舶/航程。 

受重新定价的约束。

更改费适用。

中转港滞留需要根据改水港的流程操作。

7 设备尺寸/类型变更  贵方请求变更设备尺寸/类型,无论这是否会导致订舱的总TEU发生变化。

受更改后的设备重新定价的约束,

以及

如果变更是在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的预计离港时间前七(7)天或更长时间提出的,则将就订舱中删除的设备尺寸/类型收取取消费。

或者

如果变更是在原第一航段远洋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前不到七(7)天提出的,则将就订舱中删除的设备尺寸/类型收取亏舱费。

8  

设备添加,

使得订舱的总TEU增加

 贵方请求添加相同尺寸/类型的设备,使得订舱的总TEU增加  受添加设备的重新定价的约束。
附表1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    变更项  更改费的适用  取消费/亏舱费的适用 海运费重新定价
1 在ETD前7天或更早时间取消订舱   不适用  适用(取消费) 不适用
2  在ETD前不到7天取消订舱   不适用   适用(亏舱费)   不适用
更改目的地(集港前)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更改目的地(集港后,适用COD) 不适用  不适用  适用
更改起运港  适用(仅适用于远洋航段变更) 不适用  适用
6 更改船舶航程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7 20尺柜改40尺柜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7   40尺柜改40尺高柜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45尺高柜改40尺高柜 不适用  适用  适用
7 40尺柜改20尺柜  不适用  适用(就订舱中删除的40尺柜收取取消费或亏舱费) 适用
补充信息 更改提单相关方(例如收货人、通知方等)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信息  更改商品名称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信息   更改HS编码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信息 在不更换干线船或支线船的情况下更改内陆运输拖船或驳船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信息  取消起运地SD托运(如果远洋航段没有变化)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补充信息 收到订舱确认书后购买VAS(例如报关和保值服务等)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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